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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8-04-28 作者:admin 浏览:9880 次

一、范围和对象

1、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内的城镇未从业人员(含城镇老年居民);

2、各级各类的中、小学和中职在校学生和在城镇定居的未成年人(含新生儿);

3、在城镇就(从)业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

二、缴费标准

2018年度,我县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A类低保对象和重残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B类和C类低保对象缴费标准分别为每年每人90元和140元。

三、缴费时间和方式

1、城镇居民、未成年人需到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缴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20日。

2、城区、晋熙镇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农村高中的全体在校学生在学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地税征收。

四、医疗待遇享受

1、住院医疗费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属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按照55%--75%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在校学生及未成年按照70%--85%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2、门诊费用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为:累计金额在40元(含4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累计金额在40元以下或3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3、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和政策规定的目录外临床治疗确需治疗类药品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待遇按照50%--80%的比例予以支付。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