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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发布时间:2017-06-14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337 次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我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和省、市《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是指县、乡镇两级政府对本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验收,对下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第三条 自评验收工作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评验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逐级按照时限完成自评验收工作。

第五条 自评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求真务实,合格一个申报一个。

第六条 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第七条 自评验收内容包括政府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行业系统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社会单位自查自纠等工作,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

(一)乡镇级自评验收工作主要内容

1.组织推进工作

①动员部署情况。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并成立组织,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情况。

②工作推进情况。发动辖区综治办、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部门,对辖区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和“网格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单位自查自纠工作

①单位自查自纠。社会单位按消防部门公布的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村(居)委和公安派出所建立《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台帐。

②实名公布自查自纠。辖区所有社会单位完成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社会和单位职工群众监督;对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3.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张贴消防宣传资料,发动群众参与消防宣传工作情况,利用广播、户外广告牌播放消防公益公告和安全提示;组织开展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为主题的社会化宣传活动。

4.逐级自评申报工作

920之前,各乡镇政府完成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并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申请验收。

5.辖区火灾形势

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二)县级自评验收工作主要内容

1.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工作

①政府主导统筹实施。县政府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情况;组织乡镇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情况。

②行业部门推动落实。县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粮食等行业部门和其他重点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部署组织开展行业排查整治活动情况,对所属单位开展督导检查情况。每月向县政府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并在互联网设置专栏实名公布行业部门组织检查和督查情况。

③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县政府名义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

2.单位自查自纠工作

①单位自查自纠。社会单位按消防部门公布的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乡镇、社区、公安派出所建立《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台帐。

②实名公布自查自纠。辖区所有社会单位完成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社会和单位职工群众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将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消防网站上公布,督促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对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3.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①消防监督执法情况。根据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执法情况赋分。

②公布执法情况。县公安消防大队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和派出所监督检查情况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③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6月底前,县公安消防大队提请公安机关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书面报县政府,并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④落实不良行为公布。县公安消防大队每月28日前上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工作情况。

4.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①媒体宣传情况。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

②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利用流动警务站、微博和微信扎实开展针对性强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以“生命通道体验”活动为抓手,广泛发动全社会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县政府在活动期间至少开展1项主题宣传活动。

5.逐级自评申报工作

925之前,县政府完成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和乡镇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验收工作,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申请验收。

6.辖区火灾形势

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下级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消防、住建、民政、文广新、卫生、教育、安监、旅游、粮食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实地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备案,辖区所有区域验收合格方可向向上一级申请验收。

第九条 验收工作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检查台账、实地抽查、现场提问等方式开展。暗访时请协调新闻媒体记者随队采访报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条 乡镇级验收工作内容

1)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以来,公安部、省、市、县各级历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排查整治期间,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社会单位场所完成检查。

3)实地抽查乡镇政府是否发动辖区综治办、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部门,对辖区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和“网格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实地抽查社会单位是否发布通告、召开会议、组织培训部署以及发动自查自纠情况。并对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以及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布自查自纠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等情况。

5)实地抽查公安派出所是否组织开展“实名制”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的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按照“零容忍”要求逐项督促整改情况。

6)实地抽查乡镇政府是否定期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张贴消防宣传资料,发动群众参与消防宣传工作情况,利用广播、户外广告牌播放消防公益公告和安全提示;组织开展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为主题的社会化宣传活动。

7)对各地上报的自评工作的有关资料、数据和台账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8)每个乡镇检查公安派出所和5个社会单位。社会单位原则上随机抽查,抽查重点为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及派出所公布排查过的单位。

第十一条 自评验收工作应按照计分明细表(见附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各地可结合本地消防工作实际,由自评验收工作组对自评验收工作计分明细表进行微调和修改,但不能改变整体分值分布。

第十二条 自评验收结果为合格后,向上级政府申报验收申请,经上一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由上一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自评验收结果,经上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交同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作为全年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在自评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