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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16年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3 作者:后勤管理 浏览:9957 次

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25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公务出差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及其它公务活动。公务出差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

二、住宿费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凭据据实报销。县内每间标准间每天控制在180元以内据实报销;省内县外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间标准间每天控制在350元以内,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每间标准间每天控制在300元以内据实报销;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省财政厅(财行[20152034号)文件执行。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在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三、伙食补助标准

县内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省内县外伙食补助每人每天80元;省外及合肥市区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按规定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的,不得再报销餐费支出。

四、市内交通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在县外的市内交通费用。省内县外每人每天在60元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外及合肥市区每人每天在80元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会议及培训的市内交通仅报销往返当日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培训及会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五、公务租车管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确因目的地交通不便或工作需要租车的,可申请公务租车。租车管理按《2015年太湖县职教中心公务租车管理办法》执行。

六、报销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或其它公务活动相关证明和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或工作人员将交纳的食宿费用带回原单位报销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等凭主办单位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地点发生的地区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算,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地区间交通费按往返各1次计算。

工作人员经批准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种培训班,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工作人员将交纳的食宿费用带回原单位报销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的,一个月内按出差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超过一个月部分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主办单位培训通知或相关证明,按规定报销。

七、我校从2016121日起开始执行《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太湖县职业教育中心

 

201612